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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焦作市科技局 访问:8973次 更新时间:2015-12-17 10:53: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201214号)和《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工作促进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建设的意见》(焦发〔201214号)精神,加强重大科技专项计划(以下简称重大科技专项)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建立重大科技专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重大科技专项的实施效果,大力推进创新驱动,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科技专项针对我市重大科技需求,为实现阶段性战略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战略产品(装备)开发、重大科技工程建设的科技专项计划。

第三条 重大科技专项的设立、立项和实施,遵循“政府目标主导、企业主体实施、集成联动成效、管理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科技专项资助资金从市财政科技经费中列支,每年单列1000万元支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支持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

第五条 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周期一般为3年,组织实施由市科技局具体负责,纳入市科技计划体系和年度科技计划统一管理。

 

第二章  申请立项

  第六条 重大科技专项立项基本条件:

(一)产业带动作用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二)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内容和可考核的目标;

  (三)具有较好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基础;

  (四)结构设计合理、项目关联度高、产学研结合;

  (五)经费预算合理、配套经费落实;

(六)组织措施保障有力。  

第七条 重大科技专项承担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焦作市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承担单位是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工业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3亿元,非工业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

(三)具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资格,或者拥有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或创新团队。

(四)项目研发投入的自筹资金与申请财政资助资金比例不低于3:1

第八条 项目申报。重大科技专项采取公开征集和申请单位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立项,鼓励产学研联合申报。

(一)公开征集方式。市科技局研究确定年度目标任务、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拟定重大科技专项年度申报指南,公开征集项目,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要求集中申报

(二)自主申报方式。申请单位根据自身项目研发进展情况,按照市重大科技专项立项基本要求编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申请书和预算申报书,自主申报。市科技局随时受理,经初审合格后编入市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库。

(三)项目为联合申报的,联合申报单位须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应明确项目主体承担单位,项目主体承担单位对外统一负责,对内总体负责项目的实施、统筹协调和执行监督。

第九条 项目立项。

(一)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一半以上应为市外专家)对公开征集和市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库内的项目采用集中答辩或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分析和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二)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综合专家论证意见,拟定重大科技专项建议立项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重大科技专项计划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通知下达一个月内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签订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实施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

第十一条 项目合同是项目和预算执行、监督检查、验收评价的重要依据,签约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列入计划的重大科技专项项目,按市科技计划有关规定管理,建立重大事项报告、阶段评估、年度总结、信息发布、考核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制度,保证重大科技专项的实施质量和效果。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明确项目负责人,联合申报的要建立健全以组长负责制为主的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长牵头对重大科技专项的实施全过程负责,对目标任务实行节点控制、分阶段实施、分级负责,确保项目合同规定各项任务的的落实。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要加大对当地实施的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的跟踪服务力度,落实配套资金,定期对项目进行督查评估,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汇总编制项目进度报告和绩效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总体负责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的实施管理,并按照焦作市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会同市财政局对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阶段下达支持经费。联合申报的,支持经费下达至项目主体承担单位,项目主体承担单位按照合作协议和预算申报书分配使用经费。原则上项目立项后先拨付支持经费总额的70%,剩余资金在项目通过验收后再行拨付

第十七条 县(市)区财政科技经费须为辖区内单位承担的市级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落实配套资金,配套比例不低于12

  第十八条 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经费拨付后,项目承担单位须设专帐管理,专款专用。项目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焦作市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列支。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会同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长,按规定编制资助资金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决算报告经审核汇总后于第23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资助资金下达之日起至年终不满3个月的,当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

第二十条 资助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属公共资源,应按照有关规定开放共享。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在实施期满后半年内,由市科技局组织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应按如下程序进行验收:

  (一)项目合同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长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经项目所在地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二)符合验收条件的,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以项目合同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对项目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经济社会效益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做出总体评价。

  第二十三条 确因客观条件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主体)承担单位必须于项目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原因及延长时限,市科技局视实际情况予以批复。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

第二十五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下达剩余资金。

第二十六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一)任务完成量不到80%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项目合同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的;

  (四)研究过程及知识产权等方面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超过项目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做出说明的;

  (六)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七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在接到通知的半年内,整改完善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若仍未通过验收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在同等条件下,承担重大科技专项并取得良好成效的单位在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以及享受科技金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等方面予以优先推荐或支持。

第二十九条  项目最终未通过验收的,根据项目实施、验收的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组长进行通报批

评,项目组主要成员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因主观因素未能完成合同任务的,按合同约定,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资助资金。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绩效评价、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发现弄虚作假骗取立项的,取消立项,按原渠道追回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现截留、挪用项目经费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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