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焦作市科技局 访问:5359 时间:2019-04-03
各县(市)区科技局(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政策文件落实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9〕2号)、《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豫科〔2019〕32号),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现就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合精简各类报表。系统梳理项目申报、立项、过程管理和综合绩效评价等环节,优化管理流程,整合项目申报书、任务书、年度(中期)报告、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等材料中的各类报表,按照减量不减质、满足管理基本需求的原则,对现有项目层面填报表格进行整合精简,实现一表多用、一表多能,不再重复填报相关信息,项目申报书中单位基本情况表由单位管理员一次填报,各项目申报人不再分别填报。完善市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逐步采取自行调取申请人登记、许可类信息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精简,减轻申请人负担。
二、推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减少信息填报和材料报送,从项目申报到综合绩效评价各环节,努力推行信息化方式,尽快实现通过市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材料。实现项目全周期“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报送”,杜绝科研单位基本信息、科研人员基本信息、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等各类信息的重复填报,项目在拟立项公示前不再报送纸质材料,逐步实现科研人员“一趟都不用跑”,不得随意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填报各种信息或报送有关材料。减少纸质材料报送,一般情况下,项目单位报送的纸质材料(除任务书外)不超过2套。
三、改进项目遴选机制。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承担单位。探索建立对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项目等的非常规评审机制。对目标导向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重大科技项目,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和评审中,对涉及“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等简单量化的做法进行清理,建立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评价体系。
四、简化项目过程管理。针对关键节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等活动,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加强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统筹,实行统一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相对集中时间联合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监督检查效率,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和互认,避免对同一项目同一年度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探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
五、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项目申报期间,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需要,在申报期间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结合项目进展情况,在实施期间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在遵守科研人员限项规定及符合诚信要求的前提下自主调整项目骨干、一般参与人员。
六、简化预算编制要求。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10%的,按照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分类提供必要的测算依据,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对于纳入“科研经费管理绿色通道”改革试点单位的科研项目预算编制要求,按照改革试点相关规定执行。
七、进一步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各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调整测算依据。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由项目承担单位批准。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预算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需说明调整原因,报经项目承担单位批准。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预算调剂手续。
八、实施一次性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合并项目技术验收、财务验收等程序,逐步试点实施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项目实施期满后,应严格按照任务书的约定,考核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重视相关项目间的协同和项目对重点专项目标实现的支撑作用。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结余经费的认定、留用与收回等按照综合绩效评价相关要求执行。
九、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评价。按照分类评价的要求,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应用示范类项目绩效评价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对提交评价的论文、专利等作出数量限制规定,不将“头衔”“帽子”“论文数量”“获得奖励”等作为评价指标。
十、强化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责任。承担单位应发挥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结合单位实际,修订完善内部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任务书的承诺,做好组织实施和支撑服务。加强科学伦理审查和监管,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须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相关单位建立资质合格的伦理审查委员会,须对相关科研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管;相关科研人员应自觉接受伦理审查和监管。
十一、加强信息公开。市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按权限向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委托机构等相关主体开放。完善公示制度,项目申报单位推荐项目前应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市科技主管部门在项目受理、立项、结项等三个环节信息实行网上公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十二、建立重大创新免责机制。对受市场风险影响、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重大创新项目,项目承担人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经组织专家评议,确有重大探索价值的和应用价值的,可继续支持其选择不同技术路线开展相关研究。对于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的项目,原始记录证明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不予追究科研失败责任,不影响科研信用记录。
十三、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评审专家及实施过程中相关中介机构及个人开展科研诚信管理。项目申报时要对企业社会信用情况进行查询,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于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将其列入科研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财政科技资金要及时拨付到位。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科技资金下达文件,按财政资金支付规定程序及时办理经费拨付手续。市直属单位的科技经费,由市财政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各县(市)区所属单位的科技经费,由市财政主管部门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收到经费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经费划拨到项目单位,逾期没有拨付的,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十五、做好项目政策衔接。对于执行周期结束且已开展结题验收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项目执行周期结束但尚未开展结题验收以及仍在执行中的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焦作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焦科〔2017〕80号)和各类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焦作市科学技术局 焦作市财政局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