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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创新龙头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焦作市科技局  访问:  时间:2025-08-04


焦作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焦作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创新龙头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焦科〔2023〕11 号)


各县(市、区)科工局,示范区科创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推进焦作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充分发挥焦作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带动作用,根据焦作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实际,市科技局制定了《焦作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创新龙头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焦作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创新龙头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焦作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3月29日


附件

焦作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创新龙头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焦作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创新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的管理,加快推进焦作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充分发挥焦作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带动作用,根据焦作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一)在焦作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涉农企业。

(二)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优先支持我市主导产业。

(三)符合焦作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规划并开展相应建设工作。

(四)领导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制定有科技创新工作计划(或规划)和实施方案,有扎实的工作基础、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较为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建立了科技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相关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了稳固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创业及推广的经济与技术实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六)自主研发或引进了先进农业技术(成果、工艺、装备、材料、管理模式、市场经营模式等),在生产中应用后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研发生产了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农业精深加工产品;或开展的其它农业科技创新工作带动效果显著。

(七)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和市场前景,上年度农产品加工型企业总资产3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500万元以上;种殖、养殖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在3%以上。

(八)通过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业和农垦企业除外)的数量上年度达到2000户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九)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主要创办者、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奖项获得者等,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二、遴选程序

(一)申请材料。申请单位需提供《焦作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创新龙头企业申请表》。

(二)申报材料报送。采取自愿申报方式,由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分别受理本辖区内相关单位申报材料,并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单位由当地科技管理部门在《焦作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创新龙头企业申请表》上加注推荐意见并盖章后推荐上报焦作市科技局。

(三)评审程序。焦作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专家评审结果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对评审结果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文件公布。

三、评审内容

评审内容包括发展规划、发展规模、管理制度、产业情况、科技推广、基础设施、科技人员、研发投入、仪器设备、创新能力等相关内容。

(一)评审依据。由评审专家组结合各参评单位提供的龙头企业申请及相关支撑证明材料,并结合现场考察查验情况,进行评审。

(二)专家评审程序。(1)专家组审阅申请材料;(2)专家组对参加评审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听取参评单位情况汇报,查验相关证明支撑材料,必要时可就相关问题进行质疑;(3)专家组进行讨论和研究,决定评审意见。

四、龙头企业的支持政策

(一)经评定的龙头企业可享受焦作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经评定的龙头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和市级科技项目。

(三)经评定的龙头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享受奖励补助。

五、龙头企业的运行管理

(一)经评定的龙头企业需根据焦作国家农业园区建设工作安排,组织开展相关的科技创新、乡村振兴等相关工作,并需按要求提供相关统计、情况报告、工作总结等事项,积极主动为园区建设出力。

(二)焦作市科技局将根据工作需要对龙头企业的科技创新及龙头带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三)焦作市科技局将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通过考核评价的龙头企业实行三年一次的复审。根据龙头企业建设情况,科学合理地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对运行过程中达不到龙头企业要求的企业,将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复审由焦作市科技局组织,并委托龙头企业所在辖区科技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复审,复审结果由所在辖区统一报送焦作市科技局。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焦作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示范单位管理办法》(焦科〔202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