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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焦作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焦科〔2022〕54 号)
各县(市、区)科工局,示范区科创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推进全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发展,提升平台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科技局制定了《焦作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焦作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焦作市科学技术局
2022 年12 月30日
附件
焦作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国家创新高地决策部署,强化战略科技力量,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推进焦作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豫科〔2019〕166号),结合焦作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重点实验室的预备队和我市各类创新基地的先锋队;应当聚焦全省战略目标和我市重大战略需求,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形成高层次人才汇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研设施共建共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全链条、开放式创新高地,成为推动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引擎。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应当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可以跨部门、跨地区、跨领域整合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龙头企业等力量,形成以实验室为核心主体、各类优质高端创新资源协同合作的创新格局。
第四条 实验室是依托市内某一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或其他机构,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结合应用开发研究,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构建知识创新体系和科技实验研究体系,是全市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科技创新基地。
第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战略急需、省内一流、交叉融合、特色鲜明、支撑产业”的导向,凝聚创新资源,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发,为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供科技支撑。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焦作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安排实验室的规划布局,指导建设(依托)单位组织开展相关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加强对区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建设(依托)单位的分类指导。
第七条 主管部门协助市科技局做好建设和运行中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建设(依托)单位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建设和运行所必需的场地、资金、物资、人才和政策保障等。
第三章 申报与建设
第九条 实验室申报条件:
依托企业建设实验室主要是面向我市主导产业未来发展的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现代工程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机构所建设实验室主要是面向学科前沿和重大科学问题,面向我市经济社会的重要领域,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一)企业类:
1.须为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或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且近三年研发投入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的科技型企业。
2.研究发展方向符合我市经济与科技优先发展领域,研究开发的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承担并完成了国家、省(部)、市(厅)和大型央企重大科研任务。
3.近三年在相关产品技术领域自主获得的知识产权成果(包括发明专利、新药临床批件、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新兽药等类别)不少于2项。
4.学术水平、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方面有较强的竞争力。学术水平较高、学风严谨、开拓创新精神强的学术带头人(有省、部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的研究人员)2人以上;实验室主任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研究队伍结构合理,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以上的科研人员比例不少于7人。
5.具备一定规模的科研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其中实验室面积800平方米以上;拥有的科研仪器设备基本能满足科研实验的要求,其总值(原值)800万元以上。
6.申请建设单位班子成员团结协作、管理科学、高效精干、勇于创新,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实验室的责任;每年能为实验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已建立起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初步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二)学科类:
1.依托学科应是省级以上重点学科、优势学科或特色学科。在重点发展领域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或地方特色,承担并完成了国家、省(部)、市(厅)和大型央企重大科研任务。
2.近三年在相关产品技术领域自主获得的知识产权成果(包括专著、发表在核心期刊的论文、发明专利、新药临床批件、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新兽药等类别)不少于3项。
3.学术水平、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方面有较强的竞争力。学术水平较高、学风严谨、开拓创新精神强的学术带头人(有省、部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的研究人员)2人以上;实验室主任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研究队伍结构合理,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以上的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
4.已经具备一定规模的科研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其中实验室面积800平方米以上;拥有的科研仪器设备基本能满足科研实验的要求,其总值(原值)800万元以上。
5.申请建设单位班子成员团结协作、管理科学、高效精干、勇于创新,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实验室的责任;每年能为实验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已建立起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初步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条 组织流程:
(一)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及技术创新需要,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主管部门指导本地区申请单位填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项目报送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受理名单进行公示。
(四)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工作。
(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考察工作。
(六)市科技局对拟建设的实验室进行研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同意建设文件。依托单位填写《焦作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科技局备案,计划任务书是实验室建设执行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实验室统一按照“焦作市***(核心研究方向)重点实验室”命名。
第十二条 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重点支持地方政府、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联合建设。联合建设的实验室必须有联合建设协议书,明确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运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采取独立的管理体制,具备条件的建成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的科研实体,成立管理委员会,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组织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实验室需设立技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或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国内同行业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以及依托单位主要技术骨干组成,内部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为其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日常运行中的重大事项,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的重大突破和进展,以及对外科技合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撤销、更名,以及依托单位更名等重大事项须由依托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备案)。
第十六条 实验室运行期间,需按照市科技局要求,做好统计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 鼓励实验室建立健全创新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采用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激励方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实验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有权要求限期整改,一定时期内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一)建设(依托)单位发生重大事项,致使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因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继续正常运行的。
(三)建设(依托)单位无故不接受监督及检查的。
(四)建设(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行为的。
(五)建设(依托)单位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侦查的。
第五章 评 估
第十九条 实验室投入运行后,实行动态管理。
依托企业及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实验室重点评估其引领区域和行业技术进步、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产学研结合等方面的情况。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设的实验室重点评估其研究水平与贡献、科研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定期绩效评估,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对实验室评估期内整体运行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重点突出考评期间研究成果产出的数量、质量与水平,重大重点项目的立项数(质)量与完成数(质)量。
市科技局根据实验室评估情况,确定优秀、良好、合格、整改和未通过评估等5个评估结果等次。评估结果为未通过评估的取消其实验室资格。
评估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条 凡符合省科技厅规定的申报条件,市科技局积极择优支持其申报省重点实验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3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