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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焦作市科技局  访问:  时间:2025-08-04

市科技局印发了《焦作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焦科〔2023〕45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作为焦作市重要科技创新平台之一,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面向工程化研究和成果转化的重要创新平台,有力推动了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高质量发展。自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工作启动以来,涵盖了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重点产业链及细分领域,已成为提升企业技术创新水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为进一步引导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健康持续发展,研究制定此《管理办法》。

二、制定必要性

制定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有利于强化考核评价、实现动态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制定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是深入落实全市科技工作部署的具体举措,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本次办法的制定进一步细化了建设条件和标准,为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发展提供更准确的政策依据。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6章21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建设认定条件。第九条明确了申报条件:申报建设中心应符合我市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和技术领域,具备产业优势和特色,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技实力雄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

2.拥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3.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行业辐射能力,处于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

4.依托单位是企业的,应满足:上年度销售收入不少于1500万元,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研究开发经费、销售收入数据以上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5.具有技术水平较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科研人员。相对固定、具有较高水平的从事工程技术研发活动人员10人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6.研发机构应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工艺设备等基础设施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有必要的分析、检测手段。拥有的仪器设备总值达到300万元以上,研究开发场地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

7.具有良好信用记录,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失信记录。

8.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资产总值2亿元以下、人员500人以下的企业,应当已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中备案。

9.所属领域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所属产业领域有国家许可或者资质要求的,应当取得证书。

10.联合申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家,并在组织结构中对依托单位明确各自的职责任务和分工。

(二)关于考核评估。第十八条提出了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主管部门,对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重点评估考核中心的科学研究成果、队伍建设、对外开放、科研管理等;第十九条明确了考核结果运用,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限期1年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给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