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焦作市科技局 访问: 时间:2025-08-04
市科技局印发了《焦作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创新龙头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焦科〔2023〕11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焦作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创新龙头企业是焦作市发展现代农业科技、引领区域农业转型升级的战略平台与核心引擎,是有活力、创新力与带动力的经营主体,是联结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驱动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关键枢纽,有利于推动技术研发应用、模式创新示范、产业升级引领、联农带农增收。为进一步引导焦作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创新龙头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为焦作市乃至中原地区现代农业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提供更加强劲的创新动能,研究制定此《管理办法》。
二、制定必要性
制定焦作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创新龙头企业管理办法(试行),有利于强化考核评价、实现动态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制定管理办法是深入落实全市科技工作部署的具体举措,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本次办法的制定进一步细化了建设条件和标准,为焦作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创新龙头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准确的政策依据。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5部分21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申请条件。第一部分明确了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焦作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涉农企业。
2.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创业及推广的经济与技术实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3.自主研发或引进了先进农业技术(成果、工艺、装备、材料、管理模式、市场经营模式等),在生产中应用后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研发生产了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农业精深加工产品;或开展的其它农业科技创新工作带动效果显著。
4.上年度农产品加工型企业总资产3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 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500万元以上;种殖、养殖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在3%以上。
5.通过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业和农垦企业除外)的数量上年度达到2000户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6.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主要创办者、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奖项获得者等,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二)关于考核评估。第五部分提出了市科技局将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通过考核评价的龙头企业实行三年一次的复审。根据龙头企业建设情况,科学合理地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对运行过程中达不到龙头企业要求的企业,将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复审由市科技局组织,并委托龙头企业所在辖区科技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复审,复审结果由所在辖区统一报送焦作市科技局。